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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处以2-5元的罚款。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人民政府网站、固定场所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及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收集、整理的专家和公众意见,以及吸收采纳意见的情况和理由附具报送审批的材料中。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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