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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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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作出批复。批准的,安排建设用地,并经规定程序报批后,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6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下列,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工程;(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装修工程;(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八)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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