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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有登记结婚的合法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法律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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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指那女双方(无论是否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效力,是一种事实关系。 其中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可能构成重婚罪,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2、同居期间没有产生子女抚养以及财产纠纷的,法院不予受理。 3、同居期间产生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 4、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形成事实婚姻的,人民法院应视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该日期之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权利义务,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赡养权和继承权。 所谓合法婚姻关系,是指已经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 或者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的,也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国,只有结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则得不到法律保护。 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2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则指出: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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