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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
一、劳动仲裁程序简介: 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前的准备、仲裁审理。其中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仲裁程中及为重要部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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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我们国家在进行一些案件的调查活动的时候,但是存在着审查起诉的阶段,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如果说检察机关认为已经达到了起诉的标准,那么就会给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送交给法院来进行处理,没有达到起诉标准就不会移送。
(一)申请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二)审查立案。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仲裁程序。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四)开庭审理。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五)仲裁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六)仲裁裁决。对调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职工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其他裁决不服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执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协议,均是按照《仲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只是仲裁机构和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全面审查,而基层人民法院主要进行形式审查。 1、形式要件。主要审查是否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是否具备《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三要件。换言之,形式要件审查仅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具有书面形式、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齐备了《仲裁法》第十六条的三要件。至于是否明确、具体、可执行,是否合法有效则是实质审查的范围。 2、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审查则涉及到价值判断(合法性)的问题,主要审查仲裁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执行,是否合法有效、即仲裁协议中是否有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明确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项是否明确、是否符合《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仲裁协议的订立主体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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