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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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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活动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第二项至第五项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可将明暗电线及电源插座装在燃气管线附近,应保持与燃气管线水平净距大于30厘米。燃气表周边10厘米内不能有电线及电器设备,炉具与气表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厘米。 低表位应不低于0.15米,中表位为1.4至1.7米,高表位为1.8米以上。 二、安装标准: 1、燃气表应安装在入户总阀门后。 2、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 3、燃气表安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 4、燃气表应安装在非燃烧结构及通风良好的房间内。 5、燃气表严禁安装在浴室、卧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处.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二)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四)燃气事故,是指由于燃气泄漏而引发的爆炸、中毒、火灾和伤亡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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