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许多为人民服务的新政策,有效地实现了贴近人民的服务。今天介绍的遗产政策和2018年遗产补贴政策标准。本政策的出台主要是对非因工造成伤害的对象实施补贴政策。2018年遗产补贴政策标准:1。遗产补贴1、父亲(包括抚养死者的抚养人)、60岁以上或60岁以下,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2、母亲(包括抚养死者的抚养人)、50岁以上的妻子,或50岁以下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妻子;3、18岁以下的子女(包括遗产子女、抚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或18岁以下仍在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力;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年满18岁,或18岁仍在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二、二。遗产补贴政策调整说明: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本工资、水平工资、岗位工资和服务年限工资四部分组成;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水平(岗位)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津贴(活工资)组成。三、遗属补贴政策相关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不能按照在职死亡人员遗属补贴的规定办理。.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时,配偶未给予生活困难补贴的,符合遗属补贴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贴。.非正常死亡的人员害怕严重犯罪自杀外,其养老金和遗属生活津贴按正常死亡处理。如果补贴对象由死者和其他亲属共同支持,则可以适当降低补贴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劳动保险制度)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应当按照困难多补贴、困难少补贴、不困难不补贴的原则办理遗属生活补贴。
1、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对于二女户的奖励措施,国家没有统一的奖励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 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四、具体问题 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本文下达后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从工作人员死亡之下月起执行。 6、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规定执行。 7、符合离休条件而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人员,其无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执行晋人险字〔2000〕9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8、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 五、审批权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由死者遗属本人申请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省直单位报主管厅、局审批;市、地所属单位,报市、行署人事局审批;县所属单位,报县人事局审批。 六、经费开支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临时救济费,按现行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费项下支付,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支付。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67人已浏览
1,721人已浏览
280人已浏览
7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