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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应当属于赔偿范围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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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 目前针对客运旅客的保险主要有三类: 一是在现行的客运票价中均含有2%的费用作为旅客意外险,旅客在购买车票时已支付保险费,但此类保险只在当次客车生效,保额较低,最高为3到5万元。 二是供旅客自愿购买的保费2元的意外险,也是当次车生效,加上包含在客票中的意外险,保额约为10万元。 三是现在强制推行的承运人责任保险,由客运企业出钱为旅客购买,保险时间较长,一般为一年期,赔付标准较高。
1.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保险公司的理赔属于一种商业行为,具体如何赔偿或赔偿多少,可以由双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通过协商确定,属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行为。
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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