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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欠债的,若该债务经另一方事后追认或该欠债是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那么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
如果夫妻一方背负另一方的债务,如果债务被另一方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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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负债,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否有清偿的义务,需要从对外和对内两方面来看: 1、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该约定对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对外没有约束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以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另一方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后果; 2、对内来讲,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另一方此时负有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不能举证的,认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如果你不能举证,需要进行偿还;偿还之后可以向男方进行全部追偿。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确立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夫妻关系,便谈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正如婚前个人债务可以通过约定而使之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也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约定是无效的。而且,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效力只对夫妻双方内部而言,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夫妻仍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任一方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有完全的独立支配的权利。因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理应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夫妻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在夫妻家事代理权范围外,对外负债应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夫妻一方擅自举债的行为与夫妻的对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的特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而产生债务,则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论是自己管理还是委托他人管理,又此产生的债务显然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该债务是基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产生,该财产的利益为一方所独自享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财产权利,当然不用承担因管理财产而生发的债务。 7、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债务的承担不会因为是第几次起诉离婚就有什么不一样的了,既然是第2次起诉离婚的,那也应该总结一下第1次起诉离婚的一些经验。但哪些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哪些属于夫妻债务,法律上虽然有规定,具体还是要让夫妻两个人结合自己的情况进行区分的。
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及结婚后以一方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属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两人离婚了,这个债务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只不过这种约定只对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没有约束力。 这是因为房屋是夫妻一方贷款购买,属于共同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夫妻间对房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银行。 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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