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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团伙属于共同犯罪,从犯根据本人的犯罪情节轻重、在本案中担任角色的重要程度决定刑罚标准,应当比主犯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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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坚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集中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处罚金。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团队犯罪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详见2017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的通知》和各地实施细则,如重庆地区渝高法〔201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30号实施细则。《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迫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的通知》第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聚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在五至七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迫他人财产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1、我们是团伙吗?本案中你们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一般是多人犯罪,如果罪名认定是寻衅滋事罪,则有可能认定你们同共同犯罪。但是,就您描述的案情来看,你们明显不构成共同犯罪,你们并无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你到派处所后一直都是想缓和矛盾、避免争执的发生,如您所述如实,派处所又有监控录相,您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2、我妨害了什么公务?正因为你们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才将我们的罪名改为寻衅滋事罪,你们并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现在也不会对你们以妨害公务罪来处罚。3、公安办案的程序对吗?据您所述,您堂弟A属于受害人,其被打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处理。并且在堂弟B产生误解时,公安机关应该文明执法,就相关情况解释清楚,避免误会的发生。但是现在与公安机关来讲道理恐怕也很难讲清楚,一味的争执于这一点未必会有好处。以后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现在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说明公案机关的证据材料并不充分,您可以等补充侦查结束,看检察院是否决定起诉,如果检察院不起诉,则你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也不用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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