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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
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础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规定不是主犯可以比照主犯减轻刑罚。《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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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伙犯罪,要看朋友参与的案件有多少,共同犯罪应当承担责任。 2、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我们是团伙吗?本案中你们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一般是多人犯罪,如果罪名认定是寻衅滋事罪,则有可能认定你们同共同犯罪。但是,就您描述的案情来看,你们明显不构成共同犯罪,你们并无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你到派处所后一直都是想缓和矛盾、避免争执的发生,如您所述如实,派处所又有监控录相,您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2、我妨害了什么公务?正因为你们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才将我们的罪名改为寻衅滋事罪,你们并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现在也不会对你们以妨害公务罪来处罚。3、公安办案的程序对吗?据您所述,您堂弟A属于受害人,其被打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处理。并且在堂弟B产生误解时,公安机关应该文明执法,就相关情况解释清楚,避免误会的发生。但是现在与公安机关来讲道理恐怕也很难讲清楚,一味的争执于这一点未必会有好处。以后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现在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说明公案机关的证据材料并不充分,您可以等补充侦查结束,看检察院是否决定起诉,如果检察院不起诉,则你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也不用聘请律师。
寻衅滋事罪一般可处五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管制。共同犯罪中,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量刑要看实际情况,以下是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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