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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收藏投稿论指导性行政程序伦春燕王雪【摘要】:指导性行政行为的出现赋予行政主体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它这种灵活、柔韧的行政手段也在很多方面发挥...
(1)主体不同。行政领导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级领导者,而行政指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客体不同。行政领导是一种行政组织内部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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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以上就是行政指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1、行政指导不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对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合同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指导是单方行为,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 3、行政指导是双方行为,行政合同是单方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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