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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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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申请网络服务经营活动,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提交以下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三)资金信用证明书(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书或租赁意向书(五)依法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网络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依法取缔,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违反设备的刑法,根据刑法有关违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不足的,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违反设备的刑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罪的处罚金在5万元以下,不足1万元以下的处罚金。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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