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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履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不得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
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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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内容的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故其生效也应当满足合同生效的要件,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几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确定或者可能,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合同(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对于当事人否认该合同效力的主张其应当举证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会被视为“霸王条款”而无效; 2)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竞业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4)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定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 5)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6)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
竞业限制要签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劳动者未按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的,违反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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