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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签订儿童探视权条款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
放弃探视权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协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协议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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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为了避免纠纷,夫妻双方应尽可能在离婚协议中采取明确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以确保探视权的可操作性,避免误解。例如:双方结婚生子/子女(年月日出生)与女性生活,男性每月支付抚养费X直到独立生活,元。该男子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每月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一般来说,每月探视次数不宜过多,如果探视次数过多,会给双方带来许多不便,也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到孩子十岁以上,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也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转移孩子的独立意志。【案例】梁某(男)和黄某某(女)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了一个女孩。2018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合而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梁由女方黄某某抚养,男方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教育医疗,教育医疗等费用以实际费用为准,双方各承担一半,直孩子成人。同时约定男方每周至少有两天的探视时间,可以根据男方的需要和男方住在一起,包括重大节假日的出行和居住。春节假期,男方接孩子,跟着男方回家,直到假期结束。男方父母来了,接孩子,跟着男方父母住一段时间。女方不得无故阻挠或拒绝男方的探视。但是从2019年3月起,梁某多次行使探望权被黄某某无故拒绝,并以拉黑梁某电话、微信、搬家等方式让梁某无法与黄某某取得联系,梁某对此十分不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黄某某诉往法院。经审理,法院发现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8年10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应视为该协议书是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中没有法律规定无效的理由,属于合法有效,应按本协议履行。案件事实清楚,探视权是梁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黄某某应在原告梁某探视时协助,不得阻碍对方正常行使探视权。但是,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判决】法院明确裁定,原告梁某可以每周探望一次婚生女梁,被告黄某某对此给予协助。具体探望方式:原告梁每周日9时至被告黄某某处将梁潇带走探望,最迟不应晚于当日21时将梁潇送回被告黄某某处;原告梁可以在几年的春节假期和梁潇一起生活7天。在此期间,他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告诉被告黄某某梁潇的情况。
孩子的探视权是我国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层面考量的一种权利,良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的维持将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探望子女达成了协议,即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应有探望子女的条款,其内容必须合法;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做出具体的判决。
1、《民法典》中分居期间探视权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约定探望的时间,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5、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6、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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