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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工伤旧伤复发就是老工伤人员要是旧伤复发,看病能用工伤保险报销。 苏州下发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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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您在服役期间,因公负伤,是为了完成国家赋予的使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造成的,因此,您在车间旧伤复发,虽然不是从事生产工作造成的,但是应该享受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您的旧伤复发算工伤。
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旧伤复发住院没有时间限制,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所需时间按治疗伤情需要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本次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旧伤复发的补偿,确需治疗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确认需要治疗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的费用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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