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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弃婴需要提交的资料有:(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
私自收留弃婴是不能办理收养登记的,捡到弃婴后应向公安部门报案,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将弃婴送社会福利院,不能私自收养。符合收养条件的拟收养人要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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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收养弃婴由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予以登报公告,没有孩子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收养遗弃婴儿的,收养人应当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即收养人应当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所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30岁以上可以收养弃婴。并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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