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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予不可以随意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才可...
赠予在财产转移前,没有经过公证且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可以随意撤销。赠予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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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就可以撤销。 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或者在受赠人具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情形时,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不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需要满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形才可以,且赠与人的这种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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