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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2、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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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社会抚养费的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每月按照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计算,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7年1月1日起,一对夫妻可以合法生育两个孩子。该法第45条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卫计委1月份就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表态时表示,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理完毕的不予退回,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大部分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采取了他们认为更加安全的做法——一如既往地严厉征收社会抚养费,以确保自己不在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制上栽跟头。在部分地方,趁着政策不明的混沌状态多收一些社会抚养费成了心照不宣的事。这就导致了部分地区突击征收社会抚养费现象突出,民众意见较大。在当代社会一般情况下有些人是未婚先孕的这种状况,这影响到的是孩子日后的上户口问题,所以并不提倡未婚先育,但是对此也并没有一些具体的处罚的措施,只是在人口计划当中的超生问题做出了一定的社会征收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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