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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已生效判决发出补正裁定,则是对原判决中笔误的纠正,就补正裁定部分的效力要优于原判决书,因此须按补证裁定执行。...
裁决书的补正,又叫修正,指的是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中,如果存在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可以自行或依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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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已生效判决发出补正裁定,则是对原判决中笔误的纠正,就补正裁定部分的效力要优于原判决书,因此须按补证裁定执行。
对于补正裁定书模版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补正裁定书有如下效力与作用: 1、补正裁定书与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均属法院法律文书的一种。2、补正裁定仅是对法律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其是作为被补正的法律文书的附件存在的,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密不可分。 3、补正裁定书对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补正、补漏、补错功能。4、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发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不必等到判决书生效。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正裁定书作出后或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是不能上诉的。
关于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法条的问题。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包括债权冻结和债权变价两个阶段,应设置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作为其执行依据。而且,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执行程序,应当只用一种法律文书来启动,无须设置诸如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裁定书或者对到期债权予以变价裁定书等多份法律文书来启动同一程序的不同阶段。根据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与督促程序的一些共同之处,不妨采用“代位支付令”这样一种法律文书作为启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依据。通过比较,我们不难看到,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与督促程序至少存在以下六个共同之处:首先,在督促程序中,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已到期且数额确定,而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中,同样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到期且数额确定;第二,在督促程序中,支付令送达后,债务人有异议的,须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而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中,法院向第三人发出有关法律文书后,第三人有异议的,也须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第三,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未经审判,但视为确定,而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中,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未经审判,但也视为确定;第四,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在支付令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遂以支付令作为执行依据对债务人予以强制执行。而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中,第三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也可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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