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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分子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检察院批准逮捕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及...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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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证据、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嫌疑犯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调查、检查记录、视听资料等7种。只要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被告人就会实施犯罪行为,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来说,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况(1)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嫌疑犯实施的几种犯罪行为之一。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如果犯罪可能无法判处徒刑,也就是说,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就没有必要逮捕。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等待审查、监视居住等不拘留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再犯罪等。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对嫌疑犯、被告人依法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不拘留直接报捕也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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