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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离婚分割财产的案例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问题之提出:典型案例争点透视 案例一:刘某于2000年用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13万元...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当然房屋原则上是个三分之一;2、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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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判例,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离婚财产分割注意哪些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离婚后要分割股权法院调解将股票收益分成【案例】李某(女)与高某(男)多年前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协议约定,双方的儿子由女方李某抚养,房子也归女方。银行存款全部归男方高某所有。近日,李某听说高某当年认购过3000股单位内部职工股。这些股票在当年认购时只有几千块,但是随着股票市场日益红火,目前这些股票市值加上多年的股票分红收益已经有十几万。李某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些单位内部职工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判决】该起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男方将股票收益向女方适当地作了补偿。而从法律角度看,如果由法院依法分割的话,也是完全可以的。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房屋分割)
【案情】 2004年2月,王某起诉与其妻范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15万元存款全归范某所有。离婚后,王某与范某仍在王某婚前买的—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10月俩人又复婚,复婚后仅两个月,王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 【评析】 王某与范某2004年2月离婚时15万元存款即扫范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复婚,该存款已属范某婚前个人财产,王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7.5万元。 理由是:尽管王某与范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15万元存款即从2004年2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范某所有,成为范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王某与范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了婚,且俩人仍住在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15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王某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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