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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
你问的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案例分析如下 为了离婚两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审法院上诉时,妻子张某却发现丈夫周某还有一部丰田轿车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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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2月,王某起诉与其妻范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15万元存款全归范某所有。离婚后,王某与范某仍在王某婚前买的—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10月俩人又复婚,复婚后仅两个月,王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 【评析】 王某与范某2004年2月离婚时15万元存款即扫范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复婚,该存款已属范某婚前个人财产,王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7.5万元。 理由是:尽管王某与范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15万元存款即从2004年2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范某所有,成为范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王某与范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了婚,且俩人仍住在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15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王某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7.5万元。
案例一: 甲(女)63岁,乙(男)67岁,为夫妻关系。甲乙有一女丙(未婚,系乙的亲身女,非甲所生),三人租住在一起。甲与乙是再婚,甲原有一子,后失踪。 因为乙丙在甲的亲生儿子失踪后,表现冷漠,甲对乙、丙非常不满。甲没有工作,但是甲长期负责家中开支,乙的工资卡,存折都由甲掌握。甲乙结婚30年,共有银行存款43万余元(都是乙婚后工作所得,以及买断工龄的钱)。 甲于2008年5月19日去世。乙丙在检查银行存折时发现,存折上只有1023元。另外发现了一张向红十字会的捐款单据,一共捐赠35万元。另外,还发现了一个笔记本,上面记着给丁5万元。丁是甲的好朋友,乙丙找丁对质,丁也承认了甲给钱的事实,并出具了一张由甲亲笔书写的捐赠协议。协议规定丁要拿这五万元,继续寻找失散多年的儿子。 乙和丙对这两项捐赠行动都丝毫不知情。乙知晓家中财产全被甲捐赠,心脏病发作,躺在医院,急需20万手术。并且由于乙买断后失去经济来源,自身生活费用都没法保障。 问题是: 第一:乙是否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向中国红十字会要回35万元的捐款? 第二:乙是否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向丁要回5万元? 案例二:这个案例很简单,丈夫被着妻子,给二奶的20万。妻子发现丈夫保养二奶后,与丈夫打离婚官司。请问此时,按照现行的法律,妻子能通过法律让二奶返还这20万元钱么?
以下是离婚分割财产的案例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问题之提出:典型案例争点透视 案例一:刘某于2000年用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13万元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手续,约定还贷十年每月支付2089元。刘某于2001年取得房屋产权登记,2003年9月与王某登记结婚,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入住。婚后,双方由于个性差异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1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主张要求分割该房产。王某认为在结婚时自己参与了对房子的装修并投入了好几万的个人婚前积蓄,且在婚后两人共同为该房子还贷三年多,所以该房产应是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分割;而刘某则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财产,且自己取得了房屋产权登记,应属婚前个人财产,且房子尚有部分贷款没有还清,因此并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房产不能予以分割。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该房产的分割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此案的当事人也是多次调解仍不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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