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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应配合购房者办理取得房产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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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期房,按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从该条款的约定来看,并没有约定产权证何时取得,致使“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处理方式无法落到实处。因此,最好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出卖人保证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日内,和买受人共同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或者“出卖人必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日内,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所需的由出卖人提供的且符合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同时在交房条件中明确约定房地产商须向买房人出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面积实测数据”,以减少影响办理产权证的不确定因素。鉴于此,买房人为了保护自己只能从合同入手,和开发商在合同的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中约定清楚:“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合同在政府做完备案登记后__天内。”这样所有查证手续都由政府完成,将来出什么问题也由政府负责。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在网上签订后生效,当事人可以根据生效合同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产权转移登记。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等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时间有例外规定,即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但《民法典》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表述改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另行签订合同,约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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