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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曾用名是表明曾经使用过该名字,并已申请做了名字的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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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去掉。这是体现父母子女不同类型的关系。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民法典》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这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户口上可以填“曾用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赋予公民改名字的权利。
不行。建议去公安局变更。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户口簿上的相应信息应及时变更,不同情况下变更时应携带的材料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时,户主或者本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审查属实后进行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索取变更或者更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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