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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可以转让的有效债权; 2、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
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债券、存款单,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或者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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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1-1104室 法定代表人:闫志强 根据(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乙方为债务人向 (下称债权人)所申请的期限为(年/月)金额为(币种)万元(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提供担保。现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名称及数量:。 权属证书编号/铭牌号码:。 抵押物(评估/协商)值:。 所有权人:。 处所:。 2、本合同项下抵押反担保的债权种类为: 依据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由乙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金额为(币种)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项下债务担保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具体的内容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之约定为准。 3、本合同项下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3.1以抵押物的实际变现价值为限,担保乙方为债务人担保的万元中的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债务本金和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我国《担保法》第四章质押中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的权利质押就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依法确立了我国的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担保法》第75条第2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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