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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出的在一定期间内以确定条款和条件向承诺持有者(潜在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承诺。贷款承诺的风险 作为一项信用工具,...
需注意风险,贷款承诺的风险 作为一项信用工具,贷款承诺一般需要承受两方面的金融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与潜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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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承诺书 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已与我公司就小区签订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为了明确开发商、分中心、借款人三者之间责权关系,以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我公司自愿就合作事宜做如下承诺: 公司对每一个购房人的借款提供无条件、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分中心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并随着借款人逐期还款而相应递减,如在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未正式办理完毕之前,既在我公司保证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我公司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代为借款人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并对房产进行回购。保证期限从建行铁路支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房屋他项权利证》办妥并交由建行铁路支行止。届时,我公司阶段性担保责任自然解除。同时,我公司承诺在《房屋他项权利证》办妥并交由建行铁路支行期限内,同意按贷款金额5%向分中心缴存保证金。 承诺单位(公章): 法人(名章、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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