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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权利存在,且该权利可以被请求;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根据2012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般应当通过诉讼行使。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从而结束与债务人的债务关系的,也可以通过非诉讼行使。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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