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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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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曾同居者应当处理财产的方式:同居当事人能够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按照约定分割。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共有财产属于可分割物,应当分割实物,不能分割的,应当分割折价或者拍卖、出售取得的价格。
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可以与赠与关系进行比较;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生活时间不长或因索取财产而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只要求终止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应当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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