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
对于商标侵权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途径。 1、行政查处。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企业遇到商标侵权,应做如下三方面的准备。第一确认是否侵权。企业应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对于商标是否侵权作出分析认定。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那么何为类似商品。什么是近似商标,这些都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分析。第二是收集证据。这个证据包括两方面,第一是商标权人自己的使用证据,如果商标权人从未使用过注册商标,那么侵权人可能免于赔偿,因此商标权人的使用证据,一方面可以佐证自己的损失,另外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方提出商标权人未使用商标的抗辩。第二是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证据,一方面是证明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是证明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失。三是确认诉讼请求。商标权人需要确认自己的主要诉求是停止侵权还是要求对方赔偿,以便制定不同的诉讼策略。以上三方面完成之后,即可准备材料到行政部门投诉或到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新余中院审理此案认为,郭某的以纯注册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周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挂售“以纯版型”等款式服装,属于将以纯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行为,且没有说明挂售“以纯版型”服装的合法来源,应认定不是以纯服装正品。周某的行为未经过郭某许可,侵犯了郭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为查明周某的侵权获利,责令周某打开该网店的后台销售记录等以供法庭审核,周某以会泄露其隐私为由拒绝,故对周某有关侵权获利的陈述不予采信。新余中院于2014年5月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害以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郭某经济损失27003元。 同月,新余中院判决周某父母和周某表妹三人分别立即停止侵害郭某持以纯商标专用权,分别赔偿郭某经济损失28003元、26041元、30003元。郭某对此3项判决未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9人已浏览
275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27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