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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还有商标侵权吗

2021-10-15
新余中院审理此案认为,郭某的以纯注册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周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挂售“以纯版型”等款式服装,属于将以纯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行为,且没有说明挂售“以纯版型”服装的合法来源,应认定不是以纯服装正品。周某的行为未经过郭某许可,侵犯了郭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为查明周某的侵权获利,责令周某打开该网店的后台销售记录等以供法庭审核,周某以会泄露其隐私为由拒绝,故对周某有关侵权获利的陈述不予采信。新余中院于2014年5月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害以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郭某经济损失27003元。   同月,新余中院判决周某父母和周某表妹三人分别立即停止侵害郭某持以纯商标专用权,分别赔偿郭某经济损失28003元、26041元、30003元。郭某对此3项判决未提起上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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