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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债务需要以公司的财产偿还。公司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和破产程序结束前为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顺序是由债务人不当得利...
在破产中更好的进行债权人权益保护: 1、及时申请公司债务人破产。 2、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3、须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根据《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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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受理破产申请前规定期限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1)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方有义务将合并事实及其异议告知债权人。《公司法》第十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2)异议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公司法》第一条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或者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通知的)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3)损害请求权合并公司为履行通知义务或者不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提供救济请求权 公司合并可采用吸收合并或新合并。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家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 合并时,合并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和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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