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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申请条件: (1)有稳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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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2005年特别颁布了《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向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7平方米);(三)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重庆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申请条件: (1)有稳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1、提交申请材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2、审核: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再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与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再审,从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再审意见。3、公示:初审公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再审公示:对于符合再审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4、轮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5、建立文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文件,定期访问、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变动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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