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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常见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一,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二,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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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把给拆迁户置换的房子卖了,法院不受理该案是因为证据不足;拆迁户可以搜集证据,如:置换房屋的合同、协议,所置换房屋的楼号与房号,法院不受理拆迁民事诉讼案安置房转卖他人的相关证据材料等,有了这些明确信息,法院才会依法受理。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缺乏有效证据,即使立了案,也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⑴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⑵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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