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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担保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很少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偿,他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那...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有外债的,外债到期不能清偿的时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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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司与股东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通常情况下公司破产并不能导致追究破产企业的股东的财产,但也存在几种例外的情况。 另,关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破产后能否在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破产企业清算完毕之日起未愈三年的不能担任。 至于涉及到国有企业的则更严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何维权除司法救济外,合法有效的自立救济路子是很多的。笔者认为,就目前2平台的债权人来说,投资人 首先应当合法组织起来,选出能力强的、办事公平、高效的维权代表处理维权事物,依法有序、系统地维权,而不是乱哄哄地“你方唱罢我登场”; 其次,可以结合债权人的结构情况分层次选出或者委托维权代表。投资数额大的债权人单独维权,在维权方式、维权成本包括资金成本和时间精力成本方面问题不大,中、小投资人则有一定的难度。对此,笔者建议:中、小投资人可以恰当方式(比如一个地区、一定数额)推选投资人代表; 第三,代表如何产生、怎么遴选才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其实并不难:一是毛遂自荐,二是推选,三是网路投票。无论哪种情况产生的维权代表,都需要经过全体债权人的确认,以确保代理权在法律上没有瑕疵。 第四,维权代表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和工作成本可以约定清楚,要防止债权人损失扩大。维权代表一旦合法产生,既可依法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也可以授权其他专业人士进行有效代理,实现债权的途径和救济手段包括诉讼与非诉讼、商业协商等等,凡是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合法方式都可以依法进行。届时,求偿效果肯定胜于单个维权,现在维权的散、乱、差的局面将会有根本改变,效果是可以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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