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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第十条中规定如何理解的问题,现仅就自己的理解作答如下: 第十条中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的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凡是因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应该购买交强险。可是在现实中就有不少的机动车辆,尤其是摩托车不仅没有购有商业,就连交强险也没有投保。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就将会让事故的双方陷于绝境。 因此,在现今不少的交通事故善后赔偿中,由于肇事者没有任何保险,在赔偿受害者的问题往往都会走法律程序,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而法官依据上述规定,除了要求加害方按照交强险所规定的限额赔偿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是在加害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时,首先是按照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一是死亡伤残110000元;二是医疗费10000元,三是财产损失2000元。就是在事故中即使无责,也应该向受害者赔偿死亡伤残11000;或是医疗费1000,财产赔偿100。 如果是参照交强险的限额内超出后,还应该由加害方按照事故的责任划分结果,按责定赔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讲,只要是机动车辆肇事后,是难以逃避赔偿责任的,都一个赔偿多,还是赔偿少的问题而已。
施救费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施救费作为交通事故中常常产生的一项费用,施救费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为了减少事故损失而采取适当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时支出的额外费用。道路交通事故中,为施救出险车辆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对施救费的赔偿并不考虑施救措施是否成功,出险车辆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即使花了费用但未奏效,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也应负责。如果出险车辆的车损较小,未超过2000元的限额,施救费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无需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如果其他财产损失已满限额,施救费则按事故责任比例由承包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或肇事车辆车主本人赔偿。
1.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情况。 2.有责赔偿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类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3.无责任赔偿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类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超过上述赔偿限额的部分,如没有商业保险的情况下,需要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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