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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如何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2022-07-04
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第十条中规定如何理解的问题,现仅就自己的理解作答如下: 第十条中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的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凡是因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应该购买交强险。可是在现实中就有不少的机动车辆,尤其是摩托车不仅没有购有商业,就连交强险也没有投保。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就将会让事故的双方陷于绝境。 因此,在现今不少的交通事故善后赔偿中,由于肇事者没有任何保险,在赔偿受害者的问题往往都会走法律程序,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而法官依据上述规定,除了要求加害方按照交强险所规定的限额赔偿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是在加害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时,首先是按照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一是死亡伤残110000元;二是医疗费10000元,三是财产损失2000元。就是在事故中即使无责,也应该向受害者赔偿死亡伤残11000;或是医疗费1000,财产赔偿100。 如果是参照交强险的限额内超出后,还应该由加害方按照事故的责任划分结果,按责定赔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讲,只要是机动车辆肇事后,是难以逃避赔偿责任的,都一个赔偿多,还是赔偿少的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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