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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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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这个问题上,要特别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群众闹事的界限。本罪的行为人有破坏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一般群众闹事的原因往往是对党和国家的一些政策不了解,或者提出的一些要求和愿望得不到满足,或者相关部门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但都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一些群众闹事也会出现一些冲击国家机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破坏财产等过激行为,甚至会混入一些有危害国家安全意图的犯罪分子,借机煽动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要明确整个事件的本质,区别对待。对群众闹事应以说服教育为主,对个别借机进行犯罪活动并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只要行为人组织、规划、武装叛乱、暴乱,就构成本罪既遂。本罪不存在未遂问题。?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武装叛乱、暴乱犯罪过程中,往往同时有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等破坏活动。这些行为已经涵盖了武装叛乱和暴乱的实施。虽然形式上违反了其他罪名,但不构成数罪,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罚。但如果叛乱、暴乱分子在叛乱、暴乱之外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投敌叛变等,则构成数罪并应予以处罚。
策动、威胁、诱惑、收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按照预付款规定重罚。根据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本法将其规定为法定重罚情节。这里的策划是通过策划、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行为。恐吓是指威胁、强制或控制他人参加犯罪活动的诱惑,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手段,诱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的行为。收购是指用金钱、物质和其他利益笼络人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构成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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