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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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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有以下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例】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苗某忠在无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在文安县其本人住所生产标注某某有限公司(日本)某某注册商标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并外销获利。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苗某忠先后向本市及河北省个体经营者销售同款明星防霾口罩,非法经营金额超过1万元。在此期间,被告苗某彬知道苗某忠生产、销售的口罩是假冒某某注册商标产品,仍然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运输等帮助。经鉴定,涉案口罩不是某有限公司生产的,而是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出售,情节严重;被告苗某彬主观上知道,苗某某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实行分装运输等帮助行为。两名被告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苗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苗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分别处罚。鉴于被告人苗某忠和苗某彬没有犯罪记录的劣迹,犯罪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二被告人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苗某彬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第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苗某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苗某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留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商品和包装纸盒、作案工具自动薄膜封口机和口罩机均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五)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饰使用,误导公众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提供仓储、运输、隐匿、加工、生产工具、技术或者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突出其标识功能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八)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以下行为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一般包括以下两者情况:(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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