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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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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有以下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例】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苗某忠在无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在文安县其本人住所生产标注某某有限公司(日本)某某注册商标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并外销获利。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苗某忠先后向本市及河北省个体经营者销售同款明星防霾口罩,非法经营金额超过1万元。在此期间,被告苗某彬知道苗某忠生产、销售的口罩是假冒某某注册商标产品,仍然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运输等帮助。经鉴定,涉案口罩不是某有限公司生产的,而是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出售,情节严重;被告苗某彬主观上知道,苗某某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实行分装运输等帮助行为。两名被告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苗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苗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分别处罚。鉴于被告人苗某忠和苗某彬没有犯罪记录的劣迹,犯罪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二被告人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苗某彬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第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苗某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苗某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留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商品和包装纸盒、作案工具自动薄膜封口机和口罩机均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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