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2、适用于基于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1、责令限期履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 二、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具有法律效力。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申请人仍有义务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只能无条件执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构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应当承担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整个行政复议活动的最后环节,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复议机关对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复议决定书中能得到最终体现。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因此,作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工作人员除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外,还要认真地撰写好行政复议决定书。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几点粗浅的看法,以示探讨与交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4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