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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该如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2021-11-19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2、适用于基于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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