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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设立于主债务合同上的担保随之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
主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设立于主债务合同上的担保随之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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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解除之后,担保合同继续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解除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在主合同解除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原因在于,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释而当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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