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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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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敲诈勒索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什么叫诱骗绑架指运用各种欺骗方法和手段,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三.形成原因: (一)社会环境严重污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国门打开,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境外渲染色情、传播犯罪手段的音像制品书画刊物大量流入,土生土长的封建文化蔓延,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腐蚀青少年。近年来,我们虽然多次开展禁毒、禁赌、扫黄打非“专项斗争”,但一些地方和部门管理不严,查禁不力,毒品和不良文化环境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毒害和摧毁了青少年,有的戒毒所甚至是森严的高墙内竟出现贩毒行为。在城市、农村经常听到可怜的父母在呼喊:“救救我的孩子”。 (二)教育失误。一是学校教育失当。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学校领导和教师面对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指导思想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导致育人的错位。有的重智轻德,片面追求升学率,偏重文化课教育,放松了费时、费力的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和行为管理,导致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低下,法制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容易受骗上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为了“创收”,不把精力放在教育上,而热衷于搞“第二职业”或当校外教师。有的学校领导和教师对有劣迹的学生不择方式地训斥、体罚,甚至动辄停课、罚款、开除,导致一些学生失去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机会,自暴自弃,破罐破摔。 (三)是家庭教育的误区。有的青少年的家长,只拼命挣钱,对自己的孩子放任不管或管教不严;有的向子女灌输不良意识,经常在子女面前争吵、对骂、打架,谈论金钱万能和犯罪的行为;有的家长为了眼前利益强迫孩子辍学经商务农“发横财”;有的家长管教方法不当,要不就是娇纵溺爱,要不就是辱骂训斥、拳脚相加,使子女产生反感抵触情绪,离家出走,在社会上游荡,被坏人拉下水,最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严重脱节。 1、政治思想和道德法制教育工作薄弱。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精神文明建设也不能放松。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中,却普遍存在忽视思想教育,忽视精神文明,“一把手比较硬,一把手比较软”,发展经济热,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冷。结果资产阶级腐朽思想趁虚而入,一些青少年的价值观念混乱,道德失范,文盲加法盲,自控“堤坝”决口,以致行为越轨犯罪。 2、打击不力,犯罪分子有恃无恐。有的政法干警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不高,办人情案、金钱案,重罪轻处,以罚代刑,导致一些违法犯罪青少年气焰越来越嚣张。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惯犯;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手段特别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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