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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离婚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2021-07-06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我国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因为一方人身生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下,不能够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结婚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完成。当然如果被进行刑事羁押的话,依然是需要遵守离婚的程序的,首先进行调解的。我们国家所规定的是离婚自由原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如果确实感情已经破裂,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或者是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其中一方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仍然是可以完成离婚的。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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