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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单肠...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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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首先,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其与普通民事合同存在本质性区别: (1)普通民事合同体现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形成合意再签订合同,而劳动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不会与劳动者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劳动者很难就格式条款进行变更; (2)普通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民亊主体地位,签订合同后仅需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存在实质意义的不平等,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缔约地位。因此,若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使用约定管辖的条款,并确认该条款的法律效力,通常会排除劳动者的诉讼权利。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诉讼,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管辖地,另一方面也是方便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约定的管辖地可能与争议的联系并不紧密,并不方便案件事实的查明。同时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距离劳动者的劳动生活地较远的情况下,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则会对劳动者的诉讼带来较大困难,亦不符合协议管辖的立法宗旨。 综上,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明显不便利,劳动者主张该约定管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纠纷打的官司,当事人已经答应管辖的,以约定为准。当事人想约定辖区时,可以在不违反法院级别辖区和专属辖区的情况下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的人民法院辖区。当事人未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场所的,以约定履行场所为合同履行场所的合同对履行场所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的目标是支付货币,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场所的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场所的其他目标,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场所。即时结算的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居住地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地址或保险目标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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