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诉讼保全的异议,法院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
企业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理由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28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