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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未出资的法律责任为: 1、承担向公司足额缴纳的责任; 2、承担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责任; 3、承担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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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交付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出资方式,又称出资财产类型,是《公司法》中一个复杂的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为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方式。
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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