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十二、股东未出资的法律责任

2021-12-25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交付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出资方式,又称出资财产类型,是《公司法》中一个复杂的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为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方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