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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人的义务有: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观上,管理人应当要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应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
管理人有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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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无因管理这一法津事实,便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即管理者和本人之间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受益人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偿保管中,保管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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