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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累犯 所谓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的普通累犯,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
认定特别累犯的标准是: 1、行为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后,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以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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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认定标准: 1、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2、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3、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一)一般犯罪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故意犯罪。这对应第65条第1款,但书籍,即过失不存在过劳,过劳主观排除过失。这种反应是立法控制犯罪范围,重点是处罚主观上故意犯罪的行为。2、刑期条件:前罪处罚和后罪处罚均为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结束的情况,但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和宪法规定的赦免制度,以上两种刑种有可能发生过劳。应该指出,前罪的处罚是实际判决执行的,是已经处罚的,后罪的处罚还没有实际判决,只是预计后罪没有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犯罪者不能构成过劳。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或赦免后5年内发生。这里最重要的问题是计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结束是指主刑执行结束,同时被判处追加刑罚的情况下,追加刑罚是否执行结束不会影响犯人的构成刑罚执行结束,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结束、假释考试期满在内的缓期执行的犯人,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情况下,不能构成犯人,必须撤销缓期执行,将旧罪和新罪一起处罚。缓刑期满后犯罪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缓刑考试期满未执行原判决的,应属于过劳。另一个观点是,既然没有执行刑罚,就不是执行结束,所以不是过劳。目前,最高法院根据建议,在缓刑考试期满未执行原判决的是否属于过劳进行司法说明。(二)特别累犯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暴力团体犯罪的累犯,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前后两项罪行或其中一项罪行被判处或受到管制,拘留或单处附加刑的,不影响其成立。③前罪的刑罚执行结束或赦免后,随时再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的时间限制。
缓刑的执行在性质上如果属于刑罚的执行,那么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期满后可以成立累犯。 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对新的罪行进行见减后并的原则进行量刑处罚。缓刑考验期内仍然是对刑罚的执行,不属于执行完毕,因此,我认为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不适用累犯。 首先,从累犯制度本身来看:由于累犯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对累犯从重处罚以达到罪责刑相一致并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但这是法官根据已然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推断出来的。这一推断是不可靠的,所以各国刑法规定了撤销缓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期满后五年内又犯严重的故意犯罪,一方面说明关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推断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在法律给了犯罪分子宽大机会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仍然故意犯罪,积极违抗法秩序,恰恰说明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从累犯制度与数罪并罚制度协调的角度来看: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越在缓刑考验期的后期犯新罪,犯罪分子所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重。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又故意犯罪的按照累犯从重处罚,可以实现数罪并罚制度和累犯制度有机衔接。 最后,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缓刑执行完毕后也可以成立累犯。例如,根据日本刑法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5年内再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对于你这个缓刑怎么认定累犯的问题,我做如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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